1 刍议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目前全球已经有50个国家或地区制定和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各国或是地区在法律中对个人信息的称谓有所不同,如“个人数据”、“个人资料”、“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采用“个人数据”称谓的
如Directive 95/46/
简称欧盟 95指令
采用“个人资料” 称谓的,如1977年德国的《联邦资料保护法》
采用“个人隐私”称谓的,如1974年美国的《隐私权法》
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如2003年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数据”和“个人资料”的英文均为“”
两个称谓只是中文的翻译不同而已
“个人数据”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与个人(自然人,又称数据主体)相关的任何资料
“个人信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
个人数据(资料)与个人信息的区别如下:首先,个人数据(资料)侧重于客观形式,而个人信息偏重于数据或是资料所反映的内容
从资料和信息的内在关系看,资料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资料表现的内容
从这个角度理解,数据 (资料)是信息的表现形式,信息是数据 (资料)所体现的内容
其次,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并不一定表现为个人数据 (资料)形式,不以个人数据(资料)的物化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是大量的
最后,数据是一个偏技术性的概念,一般认为个人数据是指与个人相关的任何资料,也包括家庭的一些相关情况等
信息则是指经过处理后得到的数据
其与数据最大的区别在于它经过了处理过程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开始使用“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这是因为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数据或是个人资料所反映出来的个人信息,而不是简单保护个人数据或个人资 2 料本身
而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所能识别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