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变我镇建筑垃圾简单粗放的处理方式,鼓励企业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避免建筑垃圾简易处置造成的土地占用、环境污染、土壤结构破坏、地表沉降等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我镇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居健康城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清运、中转、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包括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根据用途分类如下: (一)以废混凝土、废砖、废沙灰为主的建筑垃圾称为建筑废弃物。 (二)以弃土、为主的建筑垃圾称为工程弃土。 建筑废弃物以资源化处理为主,工程弃土以回填、道路施工、三七灰土、复 垦 、覆 土绿 化为主。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参与的运行模式;坚持规范化,产业化的有序发展方向,大力促进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率是建筑垃圾处理的发展方向。 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在拆迁、建设等过程中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进行再生产品制造。 建筑垃圾无害化是对不适合资源化利用的部分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镇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 第七条 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确保全镇建筑垃圾管理、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有序和协调开展;负责建筑垃圾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负责建筑垃圾排放、清 运、中转 、处置的管理和 监督,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采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查处违规排放、清运、中转、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市、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遇到的技术问题,负责组织编制相关标准、规范,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品的优惠政策。 规划、国土、发展和改革、环保、公安、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