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28-89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保证城市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供热管网的工作参数限定为: 一、工作压力 P≤16 × 98.1kPa ,介质温度 T≤350 ℃ 的蒸汽管网; 二、工作压力P≤25 × 98.1kPa ,介质温度 T≤200 ℃ 的热水管网。 注:本规范中的压力均指表压力。用乘积表示的压力数值,前边的被乘数是表压力数。 第1.0. 3 条 供热管网中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劳动总局现行《 压力容器安装监察规程》 和本规范的规定。 第1.0.4 条 在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巷道区、流砂层地区和腐蚀性土地区建设供热管网工程,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各专项规范的规定。 第1.0.5 条 供热管网工程应按设计施工,材料代用及必须进行变动时应得到设计部门同意。 第1.0.6 条 供热管网工程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木建设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应得到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下列文件: 一、批准供热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 二、各个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 三、工程投资、设备、材料的概算; 四、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转交的其他文件。 第 1.0.7 条 供热管网工程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单项工程应有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对市容、交通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 1.0.8 条 各专业施工单位之间,同专业的各工序之间,均应进行交接验收成交接检查,前一工序的不合格部位,必须由原施工单位返修合格。 第 1.0.9 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保证承重结构和受力结构在工作状态下的安全,保证焊接、防腐、保温和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上述工程质量应由当地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作出评定结论。 第 1.0.10 条 施工中必须保证管网附近建筑物的稳定,保护其它设施的正常工作及安全。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供热管网与其它设施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附录二的规定。 第二章 工程测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2 .1.1 条 供热管网(以下简称管网)工程测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城市测量规范》 (CJJ8)和本规范的规定。 第 2 .1.2 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部门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城市平面控制网点和城市水准网点的位置、编号、精度等级及其座标和高程数据,以确定管网设计线位和高程。 第2.1.3 条 工程测量所用控制点的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