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 9 4 年7 月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 0 0 7 年8 月3 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 0 0 9 年8月2 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 宅 建设,逐 步 改善 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 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 法规,依法纳 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任 何 单 位 和个 人不 得侵 犯
第六 条 为了公 共利益的需 要 ,国家可 以征 收 国有土地上单 位 和个 人的房屋,并 依法给予 拆 迁 补 偿,维护被 征 收 人的合法权益; 征 收 个 人住 宅 的,还 应当保障被 征 收 人的居住 条件
具 体 办 法由 国务院 规定
第七 条 国务院 建设行政 主 管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 依照 国务院 规定的职 权划分,各 司 其职 ,密 切 配 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 作
县 级 以上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