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部 文 件 建质 [2004] 16 号 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 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单位)等单位编制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经审查,现批准颁发,自2004 年 4 月 1 日起实行;原《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组成与深度》同时废止
附件: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0 0 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4 年 2 月 2 日印发 一、总 则 1.本规定包括给水、排水、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防洪、燃气、热力、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及其投资估算和概预算的编制
其它市政公用工程可参照执行
2.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为前期工作和工程设计两部分
本《规定》前期工作中只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
项目建议书和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3.小型简单工程参照本规定可适当简化
经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可按一阶段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4.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工程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现行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各阶段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深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5.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可参照本规定的深度编制设计文件
二、设计文件编制一般规定 1.可行性研究 1
1 工程可行性研究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委托书为依据,其主要任务是:在充分调查研究、评价预测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实施可能性,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和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比较,提出推荐建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