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 城投债发行条件及尽调清单 目前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城投债发行主体遵循“21111”的原则,即每个省会城市可以有2家融资平台申请发债,国家级开发区、保税区和地级市允许1家平台发债,县级主体必须是百强县才能有1家平台发债;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申报城投项目没有限制,但直辖市所属任一区仅可同时申报1 家。国家发改委正考虑允许非百强县发行城投债,并在考虑推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私募债。 城投债的发行条件亦即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因此城投债的发行条件主要受《公司法 2》、《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2010年 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1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的约束。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不得高于同期限银行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城投债的尽调清单亦即企业债券的尽调清单 编号及文档名称 是否取得 (√/×) 备注 1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 1 -1 企业设立、历史沿革及基本现状 1 -1 -1 发行人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 1 -1 -2 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1 -1 -3 发行人成立时的法律意见书、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产权过户登记文件复印件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现行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 1 -1 -4 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历次备案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的工商登记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