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作 考 核 评 分 细 则 考 核 项 目 分 值 考 核 细则及评分 标准 备查材料 ( 年 终 提 交) 一、年终考核 7 0 1 、 参 保 扩 面 1 5 全 面 完 成 市 政 府 下 达 的 本 年 度 城 镇 居 民 参 保 扩面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且 县 市 区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按 本 年 度实 际 参 保 人 数 及 时 足 额 配 套 到 位 的 ,得 15 分。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率 低 于 9 5 %的 , 每 低 5 个 百 分 点 ,扣 1 分 。 1 、 列 表 提 供 县 市 区居 民 参 保 人 数 和 各 级配 套 补 助 资 金 到 位 等情 况 和 相 关 数 据 ; 2 、 各 级 财 政 补 助 资金 拨 付 单 据 , 供 市 局考 核 验 证 。 2 、 住 院 和 门 诊特 大 病 待 遇 1 8 1 、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4 分), 均 应 达 到 当 地 居 民年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6 倍 以 上 ( 且 均 不 低 于 8 万 元 ,未 成 年 居 民 不 低 于 1 0 万 元 ) 。 凡 未 达 到 标 准 或 不 落实 的 , 查 实 一 例 , 扣 1 分 。 2 、 支 付 比 例 (10 分), 在 二 级 及 以 下 医 疗 机 构就医 , 政 策范围内住 院 费用支 付 比 例 应 不 低 于 7 0 %;总费用按 不 低 于 3 5 %兜底结算; 参 保 人 员在 基 层医疗 机 构就医 使用国家基 本 药物的 , 支 付 比 例 应 明显高 于 非基 本 药物。 凡 未 达 到 或 政 策不 落 实 的 , 查 实一 例 , 扣 1 分 。 3 、 参 保 居 民 生育保 险 ( 补 贴) 、 新生儿出生参保 和 残疾人 、 低 保 对象等 困难人 群的 待 遇 倾斜与照顾等 政 策全 面 落 实 (2 分)。 4 、 合理控制本 地 区 居 民 医 保 基 金 的 结余, 基 金累计结余和 当 年 结余应 不 超过国家有关 规定和 省《实 施办法》的 要求(2 分)。 逐项列 表 提 供 : 1 、 本 年 度 调整相关 待 遇 的 政 策文件; 2 、 住 院 、 门 诊 特大 病 和 普通门 诊 待 遇的 支 付 情 况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