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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1 总 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淮,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建城(1997]21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检查和考核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的依据
1.0.2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适用江苏省内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工作,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指 导 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除 应符 合本标准外 ,亦 应符 合国 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2 术 语 2.0.1 生活垃圾 城市中 的单位和居 民在 日 常 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 中 产 生的废 弃 物
包括居 民生活垃圾、商 业生活垃圾等
2.0.2 道路清扫垃圾 城市道路、桥 梁 、广 场、公园和其他露 天 公共场所及废 物 箱中 清扫与 清除 的垃圾
江 苏 省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第 1页江 苏 省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第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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