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就业管理规定 外籍人员就业管理规定 一、 涉外用工中,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取得额外证件
1、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成为适格的劳动者,必须取得三证
1996 年5 月1 日施行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8 条第1 款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须持有三证,分别是职业签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 2015 年10 月1 日施行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 4 条规定,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
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
可见,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
所以用人单位聘用或接收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该人员应该持有就业许可证
而且根据该规定,为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是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若无就业许可证, 但持有《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2015 年2 月1 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 条第2 款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外籍人员未办理就业许可证却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不 适用劳动法的调整 , 要 求 确 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不 被支 持
1、《劳动合 同 法》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企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