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就业管理规定 外籍人员就业管理规定 一、 涉外用工中,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取得额外证件。 1、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成为适格的劳动者,必须取得三证。 1996 年5 月1 日施行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8 条第1 款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须持有三证,分别是职业签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 2015 年10 月1 日施行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 4 条规定,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 。 可见,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所以用人单位聘用或接收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该人员应该持有就业许可证。 而且根据该规定,为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是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2、若无就业许可证, 但持有《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2015 年2 月1 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 条第2 款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外籍人员未办理就业许可证却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不 适用劳动法的调整 , 要 求 确 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不 被支 持 。 1、《劳动合 同 法》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企 业、个体经济 组 织 、民办非 企 业单位等 组 织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 立、履 行、变 更 、解除 或终 止 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 据此 规定,纳 入我 国劳动法调 整 范 围 的条件为 外 籍 人 员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第 1页外 籍 人 员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第 1页(1) 用工单位必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 被用工一方必须为劳动者。而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均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