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支配运用的通知》(财建〔2010 〕92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心财政通过中心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支配的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运用管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是指对国有矿山在支配经济时期形成的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复原和治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可以充分挖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潜力,能够同时体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其次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工程支出包括 矿山地质灾 难 治理、地形地貌 景 观 破坏治理、矿区 地下含 水 层 破坏治理和矿区 土地复垦 等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恢 复 治 理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第 1页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恢 复 治 理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第 1页 2 第七条 矿山地质灾难治理支出,是指实行工程或技术手段对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难实施治理发生的支出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矿区的采空区塌陷治理、地裂缝治理、泥石流治理、滑坡及倒塌治理等
第八条 地形地貌景观治理支出,是指对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袒露、植被破坏和废(渣)石堆放等问题治理发生的支出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削坡、修建台阶、护坡、修建挡土墙、防渗、排水、加固、挖填和植被复原等
第九条 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支出,是指对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进行综合治理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