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的批准机关、土地补偿费、使用期限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因工程施工需要,经批准临时借地的补偿,一般包括:青苗费、农作物年产值损失,还耕后地力恢复期的产值损失以及借地单位如无能力还耕的,还应根据耕地受破坏的程度,酌情支付还耕费。 2、工程施工借地的费用,统一以该地区的青苗补偿费为一个计算单位,按借地时间长短分别予以补偿(详见 附 表 )。青苗费标准按现 有的规定执 行。 3、临时借用非 耕地的按所在区(县) 青苗费减 半 补偿,造 成 地上附 着 物损坏的按值计算。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 过 二 年。 《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 》第二 十七条抢 险 救 灾 等 急 需使用土地的,可 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 临时用地的,灾 后应当恢复原 状 并交 还原 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 办 理用地审 批手 续 ; 属于 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 情结 束 后6个月 内申 请 补办 建设用地审 批手 续 。 第二 十八 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 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 临时用地期满 之 日 起 1 年内恢复种 植 条件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矿 产资 源 法实 施细 则 》第二 十一条探 矿 权人取 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 程中给 他 人造 成 财 产损害 的,按照下 列 规定给 以补偿: (一)对 耕地造 成 损害 的,根据受损害 的耕地面 积 前三 年平 均 年产量 ,以补偿时当地市场 平 均 价 格 计算,逐 年给 以补偿,并负 责 恢复耕地的生 产条件 ,及时归还; (二 )对 牧 区草 场 造 成 损害 的,按照前项规定逐 年给 以补偿,并负 责 恢复草 场植 被 ,及时归 还; (三 )对 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 成 损害 的,根据受损害 的耕地面 积 前三年平 均 年产量 ,以补偿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