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11752 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筑**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筑**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祎翌,***********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312
50 元(6,525 元×2
5);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71,775 元某 某 与 某 某 建 筑 某 某 有 限 公 司 等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民 事 一 审 案 件 民 事 判 决 书 裁 决 书 --第 1页某 某 与 某 某 建 筑 某 某 有 限 公 司 等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民 事 一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