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修订)1、目的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依据及适用范围2.1 依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 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3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 号2.2 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车间、部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3、防火与防爆的安全管理3.1 生产储存设备3.1.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2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3.1.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3.1.3 在有可燃、有毒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3.1.4 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3.1.5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要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3.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片,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3.1.7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并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3.1.8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3室外,并高于建筑物 2 米以上。3.1.9 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3.2 动火、用火管理3.2.1 公司维修工段为可动火区域,其他场所均为禁火区。3.2.2 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