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200 年月日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国家以及省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政府(或区办事处)的指导
第二章社区党组织第五条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开展党的工作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总)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名,委员名
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
主任不在位或空缺期间,可由社区党组织指定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社区居委会可以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但需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后报区办事处批准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政府或区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