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操作指引旧村改造作为广东省“三旧”(旧村庄、旧城镇、旧厂房)改造的一部分,在各地市的更新改造过程中均占有一席之地,但旧村庄的改造一直存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在更新改造的进程中,各地纷纷发现,通过引入合作企业来进行更新改造是旧村改造的一大契机,本文就广州市旧村改造中村企合作的相关政策进行分析,不足之处敬请斧正。一、广州市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政策演变自广东省开展 “三旧” 改造以来, 广州市就旧村改造问题曾多次出台相关文件1,从最初未涉及村企合作政策到如今对村企合作程序进行具体规定,从中可窥得广州旧村改造的政策脉络,相关政策列表如下:发文日期文件名称村企合作政策2009 年 12月 31 日《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 穗府〔 2009〕56 号) 之附件《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 旧村) 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已废止】“全面改造项目立足于市场运作,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外,应当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招商融资进行改造”未规定合作改造政策2011 年 8月 8 日《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有关程序的通知》(穗旧改办 〔2011〕51 号)【已被替代】“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为自主改造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 通过公开招标或集体表决方式选择合作企业。”2012 年 6月 6 日《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 〔2012〕20 号)【已废止】““城中村” 自主改造项目选择合作企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区政府以公开招标方式引进有实力、信誉好、 社会责任感强的合作企业。 ”1 本文以广东省开展“三旧”改造为起点,不赘言广东省开展“三旧”改造前的相关“城中村”改造政策,如《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穗办〔 2002〕17号) 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 穗办〔 2008〕10 号) 等。同时,为方便阅读,本文以文号简称相关文件,如《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穗府〔 2009〕 56 号 )简称为“〔 2009〕 56 号文”。2015 年 12月 1 日《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 号)【现行有效】“旧村改造项目用地,村集体可选择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按规定转为国有土地; 复建安置地块只能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国有土地的可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