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 年11 月24 日通过,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 年11 月24 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三章植被保护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景观保护第六章开发利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附件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漓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为:北至漓江源头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端,南至平乐三江口, 东至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西至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桂林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和界线,设置保护区域标志。第三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桂林市人民政府,解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第六条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在开展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第七条自治区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并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自治区设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