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 XX诈骗案法律文书2021 年 8 月廖 XX诈骗案1 廖 XX诈骗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 (2014)北刑初字第 298 号被告人廖 XX,男, XXXX年 XX月 XX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广西百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公司XX分店店长,家住 XXXXXX。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07 年 9 月 7 日北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9 年 7 月 30 日心满释放。显影涉嫌诈骗罪于2014 年 6 月 11 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韦维,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北检公刑诉【2014】298 好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XX犯诈骗罪,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自拍代检查员尤海林、刘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XX及其辩护人韦维导通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 2014 年 2 月 14 日至 3 月 20 日期间, 被告人廖 XX在柳州市锦绣路广西百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公司锦绣分店内,在介绍被害伍XX和被害人孙 XX买卖房屋的过程中, 以收取房屋中介费为由, 骗取北航人伍 XX的现金人民币 5600 元,骗取被害人孙 XX的现金现金人民币3400 元,共计人民币 9000元。2014 年 6 月 10 日,被告人廖 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另查明,2014 年 7 月 11 日,被告人廖 XX的倾诉代其将人民币3400 元赔偿给被廖 XX诈骗案2 害人孙 XX,将人民币 10000 元赔偿给被害人伍XX。被害人孙 XX、伍 XX均表示谅解被告人廖 XX的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廖XX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XX、伍 XX的报案陈述材料,证人黄 XX、姚 XX、吴 XX的证言,相关的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收条、收款鹏举、广西百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运营制度、归案经过、本院(2007)北刑初字第 264 好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谅解书、被告人廖 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辩护人韦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廖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亲属待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