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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从记账到填写申报表详尽演示)建筑企业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收入确认的方法是完全不同的,实际中如何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涉及到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控制和提升税收安全的问题
另外,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方法有:按照开具发票明确认收入;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其中按照开具发票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报表的填写方法各异,具体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法律依据1、税法上的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75号)第二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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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会计上的法律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对超过12 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第二种情况: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