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 11 月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 11 月 20 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
第七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酬劳
(五)培训资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