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局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地震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XX省纪委《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震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是指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办理地震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办理事项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审批或者不再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三)在法定的审批条件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五)擅自收费或者借机摊派的;(六)把行政审批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七)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指令工作人员办理,干扰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较重的;(八)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未向申第1页共3页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之义务,造成一定后果的;(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之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十一)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十二)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并做出书面检查;(二)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三)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