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交验后服务措施和施工现场维护措施 工程交验后服务措施 为了确保用户对本工程产品的使用性要求,充分体现为用户服务的精神,维护和保障用户的利益,不断改进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及声誉,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努力做好工程交验后的质量回访和服务保修工作,对工程进行全程服务
第一节 质量保修措施及承诺 1 、本公司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同时与业主签署《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并在保修书中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并按法规规定或施工合同的约定,在保修书中对合理使用工程给予提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⑴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⑵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⑶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⑷电气管线 、给排 水管道 、设备 安 装 和装 修工程,为2 年
除 以上 质量保修期规定外的其 余 项 目 ,保修期限由 建设单位与本公司另 行具 体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 竣工验收合格 之 日 起 计算
超 出 保修期的项 目 ,如 甲 方 需 要,我 司也 会 积 极 配 合,提供服务
2 、凡属本公司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移交前本公司保管不良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本公司保修责任范围(甲方分包工程及甲供设备除外)
3 、保修内容包括:施工合同(协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4 、本公司在保修之日起指派所需专业人员在内的专职保修队,人数不少于 5 人(含一名组长),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