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计算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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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看一个女人是不科学的,容易看出病来
工龄是社会保险内容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
工龄的长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人对国家社会积累劳动财富和贡献的大小及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在我国,工龄是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某些保险福利待遇(如离休、退休、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等)的基本条件和依据之一,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以工龄长短计发工龄津贴,以工龄作为确定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档次
在过去,不少单位甚至还把工龄长短作为分配住房、子女入托的条件之一
因此,准确计算工龄不仅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直接关系着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
一、工龄的概念 工龄是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
二、工龄的分类、作用 ㈠一般工龄(劳动年限) 在 1953 年国家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中对一般工龄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 在 1958 年-1978 年间一般工龄是作为职工享受退休条件的依据之一,即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男工人、职员年满 60 周岁,连续工龄满 5年,一般工龄满 20 年的;女工人满 50 周岁,女职员年满 55 周岁,连续工龄满 5 年,一般工龄满 15 年的应该退休
在 1978 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78]104 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