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历史演变 一、 巴塞尔协议Ⅰ 1 9 8 7 年,美联储和英格兰银行联合提出建立共同的资本体系,限制在资本不足的情况下过度扩张
1 9 8 8 年,西方十国的央行经过多轮谈判,达成了巴塞尔协议
主要内容:1 、界定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4 %
2 、界定了风险资产
3 、界定了资本
二、巴塞尔协议Ⅱ 2 0 0 3 年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Ⅱ》,首次提出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纪律
主要修改部分: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
三、巴塞尔协议III 2 0 1 0 年 1 1 月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资本质量要求,并增加监管指标
主要涉及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四大方面
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 4 %上调到 6 %,同时计提2
5 %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 2
5 %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 8
5 %-1 1 %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新协议将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
5%,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要求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 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全球各商业银行5 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 年升至4
5%,2014年为5
5%,2015 年达6%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
5%,过渡期限为2013 年升至3
5%,2014 年升至4%,2015 年升至4
截至2019 年1 月1 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
四、中国银监会要求 总体资本充足率达到10%左右,杠杆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