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层社会纠纷问题的司法应对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三十余年后,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体制性的转变,经济生活与日常生活日益复杂化,中国社会阶层的层次感与距离逐渐拉大,社会的治理方式也在经历着不断刷新的变革
时至今日,中国体制改革过程中所遗留的矛盾与问题逐渐自上而下的沉淀,积压在社会底层,形成转型期中国社会问题的“后遗症”
而如何化解底层社会的诸多矛盾与纠纷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当务之急
那么,针对当下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我们如何采取一种更有效、更灵动的治理方式以协调各方矛盾和关系,提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维护良好的生活秩序呢
为此,本文通过描述底层社会的纠纷与解决机制,以现象分析、原因阐释与制度建构的途径,为进一步完善底层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提出设想和方案
一、底层社会及其纠纷社会因层级的划分而形成不同的社会类型
由于社会呈现出一种梯度变化的过程,因此,社会矛盾也区分为不同阶层、阶层与阶层之间等多重形态的秩序结构
为此,笔者根据社会结构分层的差异而将我国现实社会区分为底层社会与中上层社会
中上层社会包含中层及其更高阶层的社会形态;底层社会主要是指针对刚刚达到温饱标准及其以下的生活状况的社会群体生活的社会形态
底层社会并非一种准确的学术概念,而是一种现象描述的概念,主要是针对经济收入状况处于甚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社会贫困人群或弱势人群,如下岗工、农民工、社会闲散人员,等等
这些人群大都处于追求或满足生活基本需要和基本保障的低层需求上,以维持生存的基本状况
底层社会由这样的底层人群构成,他们或居住在密集贫困区域或分散在不同的生活场所
底层社会边缘化在国家和市场之外,却又与两者密切相关的一个独特制度空间和行动领域
相对于公民社会,它更零散而缺乏秩序;相对于市场社会,它更为无序而缺乏规制
但底层社会又受制于国家与市场的影响,在这个公共领域中,民众以分散的个体或自我组织的形式行事;在法治相对缺位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