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医院 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我院医疗水平的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第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临床及医技科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医疗新技术是指在我院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医疗技术(注:指在国内、省市内其它医疗机构已开展,且已证实其安全性、技术成熟的医疗技术)
第三条 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科室开展医疗新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四条 所有医疗新技术均应依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院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临床应用管理及目录公布、调整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由卫生部负责临床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