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3 月 16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 并从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相比,增加、修改、完善了许多内容,为便于理解和掌握,本文对增加的内容归纳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一、纳税人
1、 将外资企业列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新 《所得税法》将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这里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
2、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应纳税所得的范围
明确了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的范围
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⑵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⑶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规定一般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