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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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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环发[2006]20 号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客观、准确、及时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动态变化情况,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由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控中心组成。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及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包括站房基础设施、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 环境监控中心由省、市、县三级组成,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监视设施连接,将所获取的环境信息存贮、分析处理、发布的软件硬件平台。 第四条 省环保局对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质量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发布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建设规划和系统的考核验收。市、县(市、区)环保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五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经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质量评价、生态补偿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经环保局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验收 第六条 省环保局组织制定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建立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网络。市、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负责建设,监控中心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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