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网上市场的举办、管理和交易等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举办者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等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利用该网上交易平台从事网上商品交易活动的网上交易市场、网上商城等(以下统称网上市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上市场的交易双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自律,依法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 网上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行政许可。 举办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应向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第五条 举办网上市场应具备以下经营条件: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网上交易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和交易平台; (三)拥有相应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和网络监管人员等专业 人员;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网上市场名称登记事项包括:网上市场名称、网上市场举办者、网上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地址、网上市场负责人、市场网址、交易商品种类、营业期限。 第七条 网上市场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网上交易市场四部分组成。 申请登记的网上市场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和文字。 申请和使用网上市场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市场主体或者其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网上市场名称中的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也不得与他人的浙江省知名商号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市场举办者与知名商号所有人有投资关系且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申请网上市场名称登记,应当由市场举办者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二)利用自有营业用房举办的,提交营业用房的产权证明;租用营业用房的,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三)市场章程和交易规则; (四)市场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市场经营管理”和“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