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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的决定(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填海超过27公顷,不超过50公顷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超过27公顷,不超过100公顷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超过200公顷,不超过700公顷的项目用海; “(四)跨市、县、自治县的项目用海; “(五)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一)填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2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本省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用海,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近岸海域的项目用海,应当遵循切实保护、合理利用、节约利用岸线和近岸海域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海域使用技术规范。” 二、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办理项目用海审批事项后 5个工作日内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200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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