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培育与发展,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办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7〕114 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6〕121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好敬老院闲置资源,减少财政投入,对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管理模式改革试点
为顺利推进镇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镇敬老院基本情况镇敬老院位于县镇新城雨林大道相思路,院内占地面积14
97 亩,现有二幢三层砖混结构宿舍楼,建筑面积 5836
29平方米,房间 87 间,可安置 164 张床位,总投资 788
是县民政局下属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工作人员 2 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 5 人
承担镇、勐伴镇、磨憨镇、瑶区瑶族乡、农场及镇敬老院转入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目前已入住特困人员 21 人
二、改革原则(一)保持公益性原则
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后,须确保服务用途不改变,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确保当地特困供养对象养老需求的基础上,向本地社会失能和高龄老年人开放
同时,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当地老年人提供优质、完善、安全的养老服务
(二)国有资产安全原则
县民政局要对镇敬老院现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并按照规定和程序报县国资委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清查范围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等
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后,原有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产权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加强国有资产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