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复习题)基本规定一、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建设单位 :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暗示设主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20 万以上 50 万以下 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 罚款,并负责 返工、返修、赔偿 因此造成的 损失 ;严重的 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 :与建设或施工单位 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以上 100 万以下罚款 ,降低或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单位和人员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工程事故的,对 事故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 进行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一)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和相关 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1.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共同来完成, 统一标准规定了各专业标准的统一要求,同时,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内容,就是说单位工程的质量综合验收由统一标准来完成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由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分别完成
这个验收规范体系是一个整体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其质量指标是一个对象只有一个标准,没有别的标准要求
3.这个规范体系只是质量验收的标准,不规定完成任务的施工方法, 这些方法要靠施工单位自行制定
(二)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 的专业 监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