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 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 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 号)、《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工作方针,针对施工进程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设工程依据消防法条文释义修改,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施工工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工地现场工作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办公生活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为施工工地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办公、生活、住宿等临时性活动的区域
施工作业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具体施工作业的活动区域仓库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集中储存物料、施工工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区域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6 火灾隐患整改6
1 一般规定6
1 施工工地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
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罚
2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