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 建筑工程价款管理32-4-1 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32-4-1-1 建筑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 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 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表明该工程已经实质性启动
1.预付款的确立预付备料款(国外通称为“开办费”)是我国工程建设中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早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职能时,就对备料款的拨付作了专门规定, 明确备料款作为一种制度必须执行,对全国各地区、 各部门贯彻预付款制度的工作在原则和程序上曾起过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地区和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 对不同承包方式、 年度内开竣工和跨年度工程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例如:上海市规定: 凡是实行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备料款由发包人通过经办银行办理,且应在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一个月内付清;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原则上不应得到备料款
施工单位对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 按施工图预算和合同造价规定备料款额度预收备料款;跨年度工程,按当年建安投资额和规定的备料款额度预收备料款,下年初应按下年的建安投资额调整上年已预收的备料款
凡合同规定工程所需 “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全部由发包人负责供应实物,并根据工程进度或合同规定按期交料的,所交拨材料可按材料预算价格作价并视作预收备料款;对虽在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所需“三材”全部由发包人负责供应实物, 而未能遵照合同规定按期、 按品种、按数量交料的,承包人可按规定补足收取备料款;部分“三材”由发包人采购供应实物的, 相应扣减备料款额度, 或将这部分材料抵作部分备料款
在对备料款的具体操作作了规定后, 同时又规定了违规操作的处理办法:凡是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