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下 表 之 建 築 物 應 為 防 火 構 造 。 但 工 廠 建築,除 依 下 表 C 類 規 定 外,作 業 廠 房 樓 地 板 面積 , 合 計 超 過 五 十 平 方 公 尺 者 , 其 主 要 構 造 ,均 應 以 不 燃 材 料 建 造 。建築物使用類組應為防火構造者類別組別樓層總樓地板面積樓層及樓地板面積之和A類公共集會類全部全部--B類商業類全部三層以上之樓層三○○○平方公尺以上二層部分之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C類工業、倉儲類全部三層以上之樓層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工廠除外)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發電場、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及其他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D類休閒、文教類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二○○○平方公尺以上-E類宗教、殯葬類全部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全部三層以上之樓層-二層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醫院限於有病房者。G類辦公、服務類全部三層以上之樓層二○○○平方公尺以上-H類住宿類全部三層以上之樓層-二層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I類危險物品類全部依危險品種類及儲藏量,另行由內政部以命令規定之。說明:表內三層以上之樓層 ,係表示三層以上之任一樓層供表列用途時,該棟建築物即應為防火構造,表示如在第二層供同類用途使用,則可不受防火構造之限制。但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超過表列規定時,即不論層數如何,均應為防火構造。第十七章綠 建 築 基 準第 二 百 九 十 八 條本 章 規 定 之 適 用 範 圍 如 下 :一 、 建 築 基 地 綠 化 : 指 促 進 植 栽 綠 化 品 質之 設 計 , 其 適 用 範 圍 為 本 編第 五 章 第四 節 規 定 之 學 校 、 第 十 二 章高 層 建 築物 、 第 十 三 章 山 坡 地 建 築 及第 十 五 章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綜 合 設 計之 新 建 建 築 物 。二 、 建 築 基 地 保 水 : 指 促 進 建 築 基 地 涵 養、 貯 留 、 滲 透 雨 水 功 能 之 設 計 , 其 適用 範 圍 為 本 編 第 五 章 第 四 節 規 定 之 學校 、 第 十 二 章 高 層 建 築 物 及 第 十 五 章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