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公司承包人(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合国建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南沙港保税物流中心3#仓库工程(二)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三)工程内容:建筑物及设备防雷接地;消防安装;室内外给水管(井)安装;室内外排水管(井)安装;电气线敷及设备安装;弱电线敷及设备安装等安装工程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一)承包范围: 南沙港保税物流中心3#仓库工程, 按甲方提供图纸的建筑物及设备防雷接地系统;消防安装系统;室内外给水系统;室内外排水系统;电气设备系统;弱电设备系统等安装工程施工完成交竣工验收使用
(二)承包方式: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单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验收的方式承包
第三条合同工期(一)开工日期: 2007-3-13 (二)竣工工期: 2007-6-15 (三)遇到下列情况,影响工程施工的,工期按实际相应顺延:1、甲方不能按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接通施工用电、消除障碍物,疏通场地道路和提供其他必需的开工条件
2、甲方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
3、因承包范围、内容及标准修改或工程量增加
4、甲方不能及时验收的
5、土建工程不能按期施工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缓慢或停工
第四条合同造价、进度款和结算(一)承包单价按每平方建筑面积(大写):贰拾玖元整(¥: 29 元)计算(二)进度款:1、甲方按乙方每月25 日上报的施工进度,在下个月15 日前支付给甲方核定的工作量的 80%给乙方作为月进度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后15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相应条款、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结算,甲方在收到结算书之日起60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