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 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 2004〕56 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附表1、2。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及外来分包队伍、劳务组织。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公司办公室、 总经理办公室、经营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技术开发部、设备物资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企业策划部、财务部、工会、组织宣传部、纪委、团委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管理部。第六条 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促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要求;(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督促有关单位、 项目部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控制措施;(三)综合协调和指导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实现重大危险源的可控在控。第七条 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各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一)安全质量管理部1、具体落实行政主管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及本单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