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时间 : 2003-10-27 14:45:05 | [<<] [>>]主编单位:中南勘察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3 年 7 月 1 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的通知建标〔 1992〕87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 号文的要求,由中南勘察设计院主编的《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 JGJ87— 92,自 199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 年 12 月 8 日总则1.0.1 为提高建筑工程地质钻探的技术和质量水平,统一技术要求,确保建筑工程地质勘察原始资料的准确性,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场地与地基勘察中的钻探工作,可作为此类钻探技术方案制定、现场钻探质量监督及成果检查验收的依据。1.0.3 工程地质钻探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为钻进的地层鉴别岩土性质,确定其埋藏深度与厚度;( 2)能采取符合质量要求的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3)能查明钻进深度范围内地下水的赋存情况。1.0.4 钻探工作应以勘察工程钻探任务书为依据。钻探任务书应按照1.0.3 条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并附有比例尺与勘察阶段相适应的钻探点平面布置图和地形图。钻探单位应按采用钻探任务书指定的方法和设备完成钻探工作。1.0.5 进行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钻探点位测设2.0.1 钻探点位测设于实地应符合下列要求:初步勘察阶段:平面位置允许偏差±0.5m,高程允许偏差 ±5cm;详细勘察阶段:平面位置允许偏差±0.25m,高程允许偏差±5cm;城市规划勘察阶段、选址勘察阶段:可利用适当比例尺的地形图依地形地物特征确定钻探点位和孔口高程。2.0.2 钻探点位应设置有编号的标志桩。开钻之前应按设计要求核对桩号及其实地位置,两者必须符合。2.0.3 因障碍改变钻探点位时,应将实际钻探位置及时标明在平面图上,注明与原桩位的偏差距离、方位和地面高差,必要时应重新测定点位。2.0.4 钻探成果中的平面图除表示实际完成钻探点位之外,尚应提供各点的座标及高程数据,且宜采用地区的统一座标和高程系。钻孔3.1 钻孔规格3.1.1 钻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