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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至为重要
工程造价的确定,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确定的标准,二是确定的方式
由于我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部门规章、内部文件纷繁,现实情况错综复杂,实践中确定的标准和方式有许多错误认识
加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金额大,处理不当,不仅可能使当事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可能延误施工工期,从而引发贷款、购房等一系列经济纠纷,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必须认真对待
一、通常情况下工程造价的确定工程造价确定的标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有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1997 年 11 月我国《建筑法》第18 条规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而 1998 年 8 月我国《招标投标法》3 条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的,中标金额即为合同价款
1999 年 3 月我国《合同法》未再对此作出规定
实践中,工程项目不同,承包方式不同,也会使工程造价的确定标准出现差异,除中标金额外
适用的标准还有:1
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2
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3
工程概算包干 ;4
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 5
执行国家工程定额等
这些标准都可以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不管是依何种标准确定,合同订立后, 如果合同有效,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处【 tips 】本文由李雪梅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定要好好复习
实践当中,经常遇到施工单位为了揽到工程,故意压低工程造价,待工程开始后未完成竣工时,又以建设工程定额调整或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请求建设单位给付调价款,否则就不再继续施工其至提起诉讼
诉争引起后,有的法院竟然保护施工单位的请求,责令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给付调价款
这样做是没有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