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 [2012]4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 2000-200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 2012-0202),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在推广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 2000-2002)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 2012- 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 0 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2 / 39 (GF- 2012 -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3 / 3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 39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 (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