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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桥 200 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 70 米,共计占地80 亩(其中 20 亩属于代征地,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 亿元。1996年动工, 2001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汉阳区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 ”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防汛办共同分担”。整个外滩花园7 万 m2 的住宅楼 2002年 4 月 15 日春汛前拆除殆尽。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 ”,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则有民事关系。案例具体分析:1 、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 “在水域和洲滩内, 禁止盖房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2 、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 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 ”,且《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在水域和洲滩内, 禁止盖房 ”,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投资额在l 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 ”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武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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