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出租人: 青岛中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联合承租人: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承租人:青岛蓝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直租)---------------------------------------------------------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本租赁合同”、“本合同”、“租赁合同”均指该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2024 年 月 日在 签署。出租人:青岛中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04号海信慧园商务楼A座二层法定代表人: 阎风春联系人:电话: 传真: 联合承租人: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承租人【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联合承租人:青岛蓝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二】”)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和青岛蓝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以下合称“承租人”)即本合同项下一方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租赁合同》并依本合同进行直租式融资租赁交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及承租人对设备供应商和租赁物的完全自主选定,将购入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按本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履行相关义务。本合同项下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状况或其适合于某种用途而提出任何明示、隐含担保及承诺。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解约。双方在此根据对本合同项下各条款约定条件的一致同意,达成下列合同。1.释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但本合同上下文另有定义的除外:1.1 相关法律:指对本合同双方或对租赁物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立法、 行政或司法机关颁布的通知、命令、决定或其他公示文件。1.2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常营业日。1.3 本合同:指《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录、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其他 文件。1.4 租赁物买卖合同: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定,购买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租赁物买卖合同。1.5 一方:指出租人或承租人中的任何一方。1.6 双方:指出租人和承租人。1.7 租赁物:指本合同所附《租赁物清单》(详见附件一)中列示的设备和软件,以及相关附件、辅助装置、易损件、更换件及/或增添件等。2.联合承租人间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