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加盟合同合同编号:甲方(授权人):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注册号:乙方(被授权人):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号:鉴于甲、乙双方均明确本合同约定的“商标授权使用”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仅为甲方商标品牌输出使用、商标版权授权使用、技术输出及运营指导,即乙方按照甲方的经营模式,并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品牌VI、招牌(店铺标志)、等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业加盟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品牌使用体系”是指甲方的经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门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甲方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等。“VI标识”是指与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产品”是指带有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经营操作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门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岗位职责手册》、《技术操作培训流程》、等。“单店使用”是指甲方将使用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门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商标使用权。“区域代理”是指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商标使用权有条件的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发展设立区域范围内的门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加盟经营权。“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加盟经营权的行政区域。“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门店的场所。“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第二条加盟品牌授权许可及技术输出2.1、甲方拥有注册商标、运营管理体系、商标经营体系及品牌VI标识系统,经营范围见甲方的营业执照),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2.2、甲方拥有完整的产品技术加工流程,有代理的区域,公司已经委托给代理商负责加工产品,乙方找代理商委托加工,代理商收取合理的加工费用。无代理商的区域,甲方授权及传输加工技术给乙方,等该区域产生代理商以后,加工授权取消,甲方停止供应卤料给乙方。2.3、甲方许可乙方的商标使用权性质:(只能选其一,选择请在该项前的“□”中划“√”)□单店许可。□区域代理。第三条合同期限3.1、本合同期限为两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3.2、乙方有对本合同续签的优先权,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当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贰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第四条许可范围及区域代理与营业地4.1、乙方获准使用商标的地点为:,以店的1公里内不能开设(乙方自行开店除外,甲方给予优惠。)。4.2、甲方的电商平台(现暂未开通,指开通后)免费为乙方服务。除非因交易产生平台手续费以外,甲方不得另行收取乙方的其它费用。4.3、乙方交纳的商标使用费用包含了使用甲方后台管理系统开发升级产生的费用。但不包含甲方系统租用云端结算产生第三方收费。4.4、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区域内开设销售加盟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门店,本合同生效后门店的地址为,面积为约平方米。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前述经营地址及经营面积,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五条商标、知识产权、技术使用费用5.1、商标使用费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商标使用费人民币元整,该笔款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二年管理费8000元。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继续使用商标的,按照甲方当年制定的政策来续签合同。5.2、保证金为了保证甲方品牌的不受损害,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元,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给乙方。5.3、货品采购预付款及相关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及乙方门店试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