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鲁 晋 王 曲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管理制度WQQB-ZD06-AJ-1011现场动火管理规定编 写 : 审 核 :审 定 : 批 准 :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09-06-21 发 布 2009-06-21 实 施山 西 鲁 晋 王 曲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动火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明火作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山东鲁能进展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规范》中有关明火作业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在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公司各区域进行动(明)火作业的级别,动火申请及动火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动火的组织及技术措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公司所有地点的各个级别的动(明)火作业
第四条 明火作业内容包括(一)气焊、气割、电焊等各种明火焊接
(二)喷灯、液化气炉、电炉、火炉
(三)烧烤管道、熬沥青
(四)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包括用电钻、砂轮、角磨机、风镐等)
第二章动火级别及范围第五条 根据动(明)火作业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第六条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一)燃油罐、油泵房、污油池、锅炉燃油系统和燃油管道及周围 5 米以内
(二)制氢站、氢系统 5 米范围内
(三)电缆夹层、电缆竖井、蓄电池室、集控室、网控室、电子间、工程师站、计算机房
(四)220kV 及以上变压器本体大修时 5 米以内
(五)酸、碱、氯、氨系统管道及酸碱库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六)汽机油系统、油罐、油箱、供回油管道、污油管 5 米以内
(七)事故油池及储存过可燃气体(液体)的容器及相连接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