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鲁 晋 王 曲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管理制度WQQB-ZD06-AJ-1011现场动火管理规定编 写 : 审 核 :审 定 : 批 准 :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09-06-21 发 布 2009-06-21 实 施山 西 鲁 晋 王 曲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动火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明火作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山东鲁能进展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规范》中有关明火作业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在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公司各区域进行动(明)火作业的级别,动火申请及动火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动火的组织及技术措施。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公司所有地点的各个级别的动(明)火作业。第四条 明火作业内容包括(一)气焊、气割、电焊等各种明火焊接。(二)喷灯、液化气炉、电炉、火炉。(三)烧烤管道、熬沥青。(四)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包括用电钻、砂轮、角磨机、风镐等)。第二章动火级别及范围第五条 根据动(明)火作业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第六条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一)燃油罐、油泵房、污油池、锅炉燃油系统和燃油管道及周围 5 米以内。(二)制氢站、氢系统 5 米范围内。(三)电缆夹层、电缆竖井、蓄电池室、集控室、网控室、电子间、工程师站、计算机房。(四)220kV 及以上变压器本体大修时 5 米以内。(五)酸、碱、氯、氨系统管道及酸碱库。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六)汽机油系统、油罐、油箱、供回油管道、污油管 5 米以内。(七)事故油池及储存过可燃气体(液体)的容器及相连接的管道。(八)磨煤机油站、制粉系统的煤粉管道内。(八)危险品库、易爆易燃物品存放场所。第七条 二级动火区是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与一级动火范围内的设备相联接,但可用隔板、墙板隔开的油管道及蒸汽和吹扫管道;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充油设备及其管道阀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消缺,带油设备外壳工作及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没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一)燃油设备及系统上所有吹扫蒸汽管道、疏放水管道。(二)与油管道或储氢容器能加堵板隔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