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编 总则第 1 条 制订目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
由于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标的物(即租赁房屋)属于物,承租人租赁房屋必定涉及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假如需要对房屋进行一定的装修,还会涉及到对物的添加
因此,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也必定涉及《物权法》的内容,这就使得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更加地复杂,也对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提出了艰巨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维护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我们在总结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 2 条 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租赁合同的非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房屋,主要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但不包括承租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述福利性住房所涉及的房屋租赁关系具有社会福利性和保障性,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对这类房屋的租赁行为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占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与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在性质上、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
律师提供此类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可以参照本操作指引执行,但应注意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限制性规定
第 3 条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
1 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