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场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场地一事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场地系本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确保了解该场地全貌,并以现状为准。第二条 出租场地坐落于赤峰松山区松山大街路北北京铁通路东,面积 平方米。场地租赁期限:自 至 止。 第三条 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租金一次性付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先行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的租金合计 元,大写 ;租金以现金支付,甲方收取租金时向乙方出具合同总价款的全额发票,发票必须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第四条 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取暖费,物业费由甲方承担。第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如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租,如乙方单方面转租,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场地,房租不予退回,且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六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场地的正常维修(人为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场地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第七条 租赁期间,如场地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七天内予以修缮,超过七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场地自用,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退回剩余房租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 20 % 计算。第 九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场地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场地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十条 乙方在场地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七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场地原状。超过七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场地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别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