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有专职防治人员;(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六条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二)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三)有专职防治人员;第1页共5页(四)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五)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六)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条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二)孵化厂与和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三)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四)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五)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六)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七)防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