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BOT 协议谈判要点结合现行 BOT 法规、建设部公布的示范文本及相关实践经验,从投资人的角度详细论述了 BOT 合同在签约主体、项目立项审批、设施所有权、征地、担保、建设、限制竞争、或取或付条款、价格、调价公式、补偿条款、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谈判要点,试图通过上述分析,使投资人在 BOT 合同谈判中把握要点,更好的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BOT 是一种新兴的公用事业投融资模式
一些地方政府以及越来越多的基础设施投资企业已开始尝试采纳该模式
由于 BOT 在中国还没有十分完善的模式,并且缺乏法律法律规范,因此,完善 BOT 合同对项目的运作显得尤为重要
1 正确的签约主体 BOT 合同签约时,首先应审查该政府部门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限
特许合同的特性是政府通过授予投资人特许经营权以获得投资,因此,合同甲方应该是有权力做出该授权的政府部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根据此规定在签订特许协议时,应审查签约的政府部门是否有政府的合法授权
2 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目前,除北京、湖南、山西、深圳等 l2 个省市外,各地方对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规的制定并不完善,对 BOT 项目的审批程序及运作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
投资人投资 1 个项目时,需要考察发起项目的政府部门是否履行了完备的政府审批程序,也就是项目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同时,需要考察签约部门是否具备协调协议中可能涉及的其他政府部门职能的能力
BOT 项目不仅需要完成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还需要就该项目采纳 BOT 模式完成审批
例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规定:“市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