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路道路工程投资建设—移交 BT 合同 《道路工程投资建设—移交 BT 合同》(下称“本合同”)由 (下称“甲方”)和 (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鉴于:1. 甲方经 人民政府 授权,是土地一级开发主体,且为 道路工程项目的最终项目业主方。2. 甲方根据 人民政府授权,经过公开招标,决定就 路道路工程项目以“投资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 为投资建设方。3.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建设该项目,并在投资建设完成后向甲方移交该工程项目;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价款。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本合同项下,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给予的含义:1.1 “项目/本项目” 路道路工程项目。1.2 “甲方”,亦称“回购方”,系指 。1.3 “乙方”, 亦称“BT 方”,系指 。1.4 “双方”系指甲方和乙方的统称。1.6 “投资建设—移交”:系指白云区政府授权甲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签约授予投资建设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投资建设方负责该项目的全部投融资和全部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建设完成后,甲方向投资建设方进行协议回购的行为。1.7 “建设期”系指本合同签订后,至项目交工验收之日。1.8 “回购期”系指自回购起始日至支付完所有回购价款之日止的期间。1.9 “回购起始日”系指 BT 方完成道路竣工验收之日。1.10 “回购价款”: 本项目回购价款由 BT 方工程费用、合同约定可以计入回购基数的其他费用及回购期利息构成。1.11 “回购基数”:由 BT 方工程费用及合同约定可以计入回购基数的其他费用组成。1.12 “BT 方工程费”:包含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以及其他费用。1.13“回购期利息”:以回购基数减除甲方已支付的回购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50%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起点时间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的中间日。1.14“人民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本合同中双方之间的所有货币活动均按人民币结算。1.15 “不可抗力”系指本合同订立时无法预料,发生时无法避开并不能克服的事件。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