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CISG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诉讼时效有异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03-21 编辑:总会信息部 陈敏 来源: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要点提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诉讼时效是四年,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有关货物质量问题的主张应在实际收取货物后的两年内提出,否则丧失就货物质量问题提出索赔的权利
此外,合同中约定的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规则不能作为货物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 297 号(2005 年11 月 19 日)【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民铁吾东百老汇 11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夫,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汪天可,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50 号广联大厦 18-21 楼
法定代表人文国胜,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瑞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杨燕平,该公司职员
2000 年 11 月 16 日,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得利公司)为买方、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下称:电子进出口公司)为卖方签订一份合同号为2000EMDC481US 的《售货合同》,约定:电子进出口公司为宝得利公司提供生姜一批,总价款为美金 16579
2 元,目的口岸为纽约,FOB 广州;装运期限为第一个货柜于 2000 年 11 月底出,第一个货柜出货后一个星期出第二个货柜;宝得利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先预付总货款 30%的订金,待货到验收后,七天内付清余款;由电子进出口公司提供以下装运单据:提单或其他货运单、装箱单和发票;质量要求:鲜姜要保证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不烂、不碎、不发芽,姜块要大,每块最小要求在 100 克以上
宝得利公司提供的《售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