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现状、检疫监督及存在问题一、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现状(一)检疫工作已基本实现了运输检疫向产地检疫、市场检疫向屠宰检疫的根本性改变
全州设立了128个产地检疫报检点,对出栏的动物进行产地检疫,屠宰畜实现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疫工作的到位率和准确率大幅提升
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西部地区,每个乡镇要建设2-3个动物报检点
我州目前乡镇数量为86个,应建设动物报检点为172-258个动物检疫报检点
(二)定点屠宰检疫相对规范,农村散宰检疫有待改善
我州43个动物定点屠宰达到了集中屠宰、同步检疫等农业部相关屠宰程序要求
农村个别偏僻村落存在无定点屠宰场所,离城镇距离远,存在不规范屠宰情况(极少数)
我州个别定点屠宰场设立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达标,应加强监督监管,促使定点屠宰场负责人建设标准化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动物产地检疫率比前几年有明显提高,达到了90﹪左右
目前,禽类分散饲养有一定的比例,由于规模不等,数量不一,分布过散,出栏时间不统一,报检率普遍不高,一定程度影响了产地检疫
我州上市及流通领域的猪、牛、羊、马等动物产地检疫率达到99
9%,散养鸽、鸡等禽类的产地检疫率一直影响着动物产地检疫的总体水准
(四)逐步实现了动物卫生监督联合执法
根据州食安办文件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节假日联合公安、工商、卫生监督等部门开展了联合大检查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目的:一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第1页共7页二是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三是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实施检疫的法定主体:《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